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豫0122破10号之一
申请人:中牟县韶苒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李柯。
2026年10月27日,中牟县韶苒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管理人对中牟县韶苒酒店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目前中牟县韶苒酒店有限公司无货币财产及可变价资产。管理人以中牟县韶苒酒店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符合破产条件和终结破产程序条件为由,提请法院中牟县韶苒酒店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中牟县韶苒酒店有限公司曾用名中牟县逸家繁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在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60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威,股东河南雅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卡乐屋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90%、10%。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住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酒店管理;市场营销策划;物业管理;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会议及展览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家政服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家用电器安装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日用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办公设备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经管理人对中牟县韶苒酒店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调查,未发现中牟县韶苒酒店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对外投资等财产。目前,经管理人审查的债权人债权为2,420,331.68元。
本院认为,依据管理人对中牟县韶苒酒店有限公司的资产调查结果,可以认定中牟县韶苒酒店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的破产条件。另中牟县韶苒酒店有限公司目前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符合法定的终结破产程序条件。故管理人提请中牟县韶苒酒店有限公司破产,并提请终结中牟县韶苒酒店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尚存未决事项,本案保留管理人继续履行职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中牟县韶苒酒店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中牟县韶苒酒店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斌
审 判 员 杨景慧
审 判 员 李运兴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尚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