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中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杨某返还原告郑州市某蔬菜销售有限公司货款12万元。判决生效后,杨某拒不履行该判决。原告于2007年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07年4月份、2009年1月份,金水区人民法院先后两次裁定将杨某所有的一辆豫AS3275灰色长安面包车查封。同时要求杨某在限期内将该车移交至金水区法院。但杨某却将该车开回农村奶奶家院子里予以隐匿,拒不执行生效的判决和裁定。金水区法院的判决、裁定陷入执行的困境。直到案发后,2011年2月份,杨某才将其车主动开到金水区法院,2011年3月,杨某向公安机关投案。中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构成自首,且符合缓刑的法定条件,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