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的一天,胡某驾驶原告韩某的中型货车,行驶至中牟县某村时,被告朱某因为和胡某有经济纠纷,认为该车是胡某的车辆,将该车及车上所拉的废纸留置在自己家中,原告韩某要求被告朱某返还原告货车及车上的废纸,被告朱某坚持认为该车是胡某的车辆,其与胡某有债务纠纷,是胡某自愿留置在被告家的,不予返还,原告起诉到中牟县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某出示了自己拥有车辆所有权的相关证据,经法官耐心作双方的调解工作,双方自愿和解达成协议,朱某返还原告韩某货车一辆及车上废纸,朱某一次性给付原告丁鲁东经济损失一万零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