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及诉讼调解的衔接,构建多元化调解机制,中牟法院与中牟司法局建立联动机制,促进调解工作。
一是中牟法院联合中牟司法局共同下发了《关于全面加强调解工作的意见》,对调解机构设立、诉前诉中调解程序衔接、调解协议效力认定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二是中牟法院在立案庭以及各人民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为人民调解员调处案件提供便利;中牟司法局和各乡镇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安排1-2名人民调解员到人民调解工作室从事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员的报酬参照人民陪审员的标准。
三是中牟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对于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纠纷,及时向当事人释法后交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于应受理的案件,除法律规定不适用调解的外,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交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诉前调解,法院可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
四是当事人达成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法律文书的,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为当事人出具调解书。
五是法院各业务部门在审判、执行工作中,邀请民调组织参与工作。
六是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纳入法院的绩效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经与中牟司法局协商对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