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郑州市金水区的王某,因需要办理成人教育毕业证,便委托中牟县姚家乡的荀某某进行办理,王某支付给荀某某办证费用3000元,荀某某给王某出具借条一张,承诺办不成退款。后荀某某一直未给王某办成受托事项,王某打电话要求荀某某退还办证费用,荀某某一直推拖未还,王某将荀某某诉至法院,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要求荀某某返还借款3000元,荀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中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荀某某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于荀某某没有按约定为王某办成受托事务,王某要求荀某某退还办证费用3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为此,中牟县人民法院昨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荀某某返还王某办证费用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