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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法院成功协调一起行政合同案

  发布时间:2011-09-28 10:59:32


   昨日,中牟法院行政庭经多方协调,成功化解了小耿诉新政市国土资源局、新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合同案,取得被告返还原告返还竞买保证金67万元,原告撤回起诉的圆满结局。

   2010年4月19日,本案的原告小耿看到被告新郑市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3月19日发布《新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容为:公示(2010)002号宗地位置为“郑韩路南侧、阁老路东侧”,界址为“东至郑州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至郑州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至阁老路,北至郑州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挂牌时间为:2010年4月12日至2010年4月21日。此后原告依据公告公示位置自行踏勘确认该宗地位置。于4月19日交纳保证金67万元,确定竞买(2010)002号宗地。2010年4月20日原告小耿书写书面承诺书一份,承诺接受和遵守《新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2010年4月21日下午,原告以144万元竞得该宗地,并与新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挂牌结束后,原告认为所竞得(2010)002号宗地位置与当日现场踏勘认定的宗地位置严重不符。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4日作出(2010)新民初字第236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小耿的起诉,理由是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前的拍卖行为以及与之相关的拍卖公告等行为属于行政行为,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告不服,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0年11月20日原告小耿申请新郑市人民法院回避审理此案,新郑市人民法院2010年11月22日申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到其他法院审理。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6日作出(2011)郑行辖字第3号行政裁定,指定中牟法院审理。我院受理此案后,原告小耿曾多次到中央、省、市上访,要求尽快解决此事。合议庭成员倍感压力,耐心研究案情,认真组织开庭,制定协调方案,并多次到案发地与相关部门沟通,最终该案以原告撤诉结案,社会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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