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被告人王留玉组织车辆盗走黄沙374立方。9月28日,河南省郑郑州市中牟县人民法院对这起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王留玉人民币4000元。
2010年12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王留玉组织车辆窜至中牟县九龙镇后王村东孟玉购买的沙岗处,将黄沙盗走374立方,经鉴定,被盗黄沙价值4114元。案发后,被告人王留玉于2011年3月1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双方于2011年3月15日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留玉在案发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法庭上确有悔罪表现,且得到被害人谅解,并系初犯,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后果、悔罪表现等综合酌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