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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工作当幌子诈骗钱财四万元

  发布时间:2009-07-02 12:44:42


    2009年5月7日,薛某接到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作出的判决后手揣判决书喜极而泣,因为梁某须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薛某现金三万八千元。

                      安排工作为由骗钱财锒铛入狱,苦主为辛苦钱诉至法院

    由于我国当前阶段的就业压力,2006年,当薛某听到梁某承诺能够为其安排工作时,那真是打心底里欢喜,根本不怀疑梁某是否真的有这个能力。但是,待薛某将东挪西借、辛辛苦苦筹得的40000元现金交给梁某后,却一直苦等未果。后经薛某追要,梁某才心不甘情不愿地返还薛某2000元现金。下余38000元现金,虽然又经薛某的多次讨要,却只是2007年4月得到梁某向薛某出具的一份保证欠条,上书内容为:“梁某于2006年10月28日,从薛某手中借去38000元整,大写(叁万捌仟元整,4月23号),与薛某商议定于2007年5月18号之前,为还钱最后期限。如2007年5月18号之前未还38000元整,薛某方可向法院起诉梁某。借款人、保证人:梁某。”

    梁某诈骗案东窗事发后,梁某于2007年9月28日被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人民币。该判决生效后,梁某被送往河南省许昌某监狱服刑。而薛某,因梁某未退赔向其收取的下余现金38000元,向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梁某退还该款。

                   被告人外地服刑审理难,民事法官将法庭搬至监狱

    主审法官受理该案后,经过细心审阅卷宗,发现该案面临的最大难题是:被告梁某正在河南省许昌某地服刑,其未聘请代理人代其参加诉讼;而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该案并不属于缺席审理的范围,但同时,作为民事庭的法官,却又不能将被告从监狱提押至法院进行开庭审理。

    经过周密安排,该案合议庭决定:为了维护被告人一方合法的诉讼权利,入监开庭。

    合议庭决定后,通知薛某、了解案情、积极办理入监所需各项手续。经过多方协调,合议庭成员于2009年5月6日不辞辛苦驱车至河南省许昌某监狱开庭。

                      入监开庭彰显人性法律,据法裁断维护司法正义

    庭审中,合议庭在平等地保护原、被告双方诉讼权利的基础上,给予被告梁某应有的人格尊重,并依职权调取该院相关刑事档案。

    梁某积极行使其抗辩权,称原告所诉欠款虽然属实,但因其现正服刑,无能力偿还。

    经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该案中,被告梁某以帮助原告薛某安排工作为由,骗取薛某现金40000元,其行为已经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罪,被告梁某基于诈骗行为收受原告薛某下余现金38000元应予返还。该款未能得到退赔,原告薛某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内容。

责任编辑:小闫    

文章出处:中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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