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下午,中牟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之规定,判决:被告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梁荣、李枝、梁喜、梁赢保险金五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前 因
王某系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业务员,王某和原告李枝的丈夫梁力是表兄妹关系,王某劝说自己表哥购买自己所在公司的保险,但是李枝和梁力都认为现在买保险容易理赔难,怕到时不给理赔,拒绝购买保险。王某称自己所在的这个保险公司多好多讲信誉,实力多么强,买保险多么好,动员梁力夫妇购够买保险,并个人担保将来发生应赔偿事故时绝对能得到赔偿,还承诺如果保险公司不理赔自己赔,于是梁力为自己投保人寿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一份,同日被告某人寿河南分公司向梁力出具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一份,约定: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为梁力,身故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险种名称为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费50元,保险金额50000元。
经 过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梁力酒后无证驾车命丧郑开大道,公安局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未对事故责任给与认定。李枝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赔偿5万元。某人寿保险公司称梁力是酒后无证驾车,梁力投保时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既然保险合同经双方认可,免责条款双方也应是认可的,梁力酒后持无效驾驶证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属免责事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枝找上王某,要求王某给个说法,然而王某辩称,自己开展保险业务时间不长,保险业务不熟,在向梁力推销保险时,虽未给投保人保险条款,也未说明免责条款,但向其出示过展页手册,自己当时又是某人寿河南分公司中牟营销部的业务员,是代表某人寿河南分公司销售保险,现已经不在这个保险公司上班,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无奈之下李枝告至中牟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公断。
结 果
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按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险合同中规定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粱力与被告某人寿河南分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保险条款组成,投保人粱力在保险单上签名对保险合同关系予以确认,但保险单上没有注明具体的保险责任免除事项;保险条款上虽然有具体的保险责任免除事项,但该责任免除事项没有明显提示,亦没有投保人粱力的签名确认,且被告合某寿河南分公司的时任保险业务员王某亦证明在投保时,未向投保人粱力明确说明保险责任免除事项。故本案中被告对免责条款未完成说明义务,被告某人寿河南分公司保险条款中关于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免除事项不产生效力。现被保险人粱力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意外身故,四原告作为粱力的法定继承人要求被告某人寿河南分公司给付保险金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开头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