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尚未将精神损害赔偿纠纷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遇到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的,往往是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这样做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对遭受精神损害的是否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没有明文规定。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是第一个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作出明确规定的司法解释,该规定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产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又针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高法〔2001〕176号《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被害人就刑事犯罪行为单独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请示》作出《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根据…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于上述刑诉法规定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害而起诉的,不是不予受理,就是裁定驳回起诉。这在过去我国立法没有明文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之前,是符合当时的司法实践实际的,为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减轻了不必要的负担,节约了司法资源。但是,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侵权责任法,我国立法明确精神损害赔偿之后,人民法院仍然拘于成法,将精神损害赔偿拒之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之外,就已经显得滞后。人民法院如仍坚持对此类诉讼不予受理,势必造成公民对人民法院产生新的不满意,影响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和权威,也不利于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法律中第一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并且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金额、计算办法等。使今后人民法院在这方面的审判有法可依。
为了在司法实践中贯彻落实国家侵权责任法,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也为了使各部门法相配套,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进行修改,明确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鉴于修改法律的程序复杂性,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先行作出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精神损害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即把精神损害赔偿纳入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以满足人民群众在构建和谐社会新形势下的新要求新期待,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