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被告人白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某与被害人张某通过打牌而相识。白某对张某谎称中牟县农场正在集资建房,自己可以帮助其买到集资房。2008年农历9月份的一天,张某将35 000元现金交给白某用于支付集资房的首付款,白某拿到钱之后,便以种种理由推脱。后张某一方到中牟县农场询问集资建房事宜,获悉该农场当年并无集资建房一事。现白某所得赃款已挥霍。经调解,2011年5月6日,被告人白某的亲属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35 000元,张某对白国付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鉴于白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其亲属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又系初犯,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白国付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