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日,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坐在路边乘凉,不料被汽车扎飞的瓷瓶砸伤的案件,中牟县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补助费一万二千元。
据了解,2008年4月28日下午5时许,年近七旬的辛老汉(系单位退休职工)在村公路东侧的诊所附近坐着聊天。这时,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驶至其跟前时,将地上的瓷瓶轧飞,正砸在老汉的右小腿上。老汉受伤后,肇事司机将其送进附近卫生院治疗,经检查被诊断为右胫骨开放性骨折。辛老汉住院137天,期间,肇事司机为其提供伙食、雇人进行陪护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
辛老汉出院后,双方就后续治疗费用及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老汉遂向法院提前诉讼,要求肇事司机支付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陪护费、误工费、后期治疗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抚慰金以及鉴定费共计27730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原告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结果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侵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驾驶汽车轧飞瓷瓶将原告致残,应对原告的伤残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伤情被评定为十级,故其要求赔偿伤残补助费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的请求理由不成立,且没有依据,不予支持。给原告身体造成伤害,被告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且在事发后积极为原告治疗,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被告的行为未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原告要求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做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