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牟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一件承揽合同纠纷,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被拖欠了十年之久的工程款,但被告对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原告也无法提供更充分的证据,使得案件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不一致。为了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目标,承办法官根据案件特点和需要,主动邀请村委干部参与案件调处,成功促使当事双方握手言和,及时化解了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原告吴某是中牟县九龙镇某个体打井队负责人。吴某经人介绍,先后于2002年、2006年承揽了被告中牟县郑庵镇某村四组的打井工程。其后,吴某按约定完成了打井任务,被告也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两次费用均未结清,而是分别由时任被告组长的王甲、王乙各出具了一份3000元及16275元的欠条作为凭据。被告现任组长王丙,只认可王甲出具的那份3000元的欠条,对于王乙出具的那份16275元的欠条,以王乙未与之交接、村组代表不认可为由拒绝支付,而吴某除了这两份既未加盖村组公章,也没有村组代表签名,只有时任组长签名的两份欠条外,没有其他证据。因此,这不足两万元的打井款,吴某虽历经十年,也没能要回。无奈,2012年2月28日,吴某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其打井款19275元。
了解基本案情后,情理法的冲突让承办法官王永红有些纠结。凭着她多年的办案经验,吴某的话基本可信,可证据不充分,无法支持。如果教条地套用法律驳回吴某的请求,案件虽不算办错,但势必难以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目标,不仅会让这件马拉松式的骨头案继续存在,还有可能加剧当事人的对抗情绪,产生恶劣的社会后果。考虑到村委干部在基层群众中一般都有较高的威望,对所属村民及组长有着特殊的影响力,如果让被告所在的村委干部参与调处,也许对化解矛盾、圆满结案会有积极效果。于是,王永红果断联系被告所在村支书及主任,请他们参与调解,帮助做被告的劝解工作。果然,经过各方共同的努力,被告终于承认吴某打井的事实,但认为吴某所诉费用过高,希望降低费用,并分期偿还。王永红抓住有利时机,给吴某讲解法律规定,使之明确自己证据的不足,促使原告主动减免了3000元,并同意被告分期还款,双方最终握手言和,为这桩拖延了近10年的骨头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案后,王永红说,虽然案件以调解的方式得到了解决,但案件中暴露出的当事人证据意识和及时维权意识不强等问题仍发人深思。比如本案中,一笔欠款,长达十年都没有通过有效方式维护并实现权利;实施工程,却连最简单的书面合同也未签订;诉诸法院,却缺乏充分的证据。为增强基层群众的时效意识和证据意识,她将适时选择适当的案件到农村现场开庭,让群众对法律适用有更直观和更深刻的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