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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不还闹纠纷 扣押车辆代“解决”

  发布时间:2013-04-24 15:39:33


    2013年4月9日,中牟县人民法院受理三起因拖欠租赁费,而扣押第三人车辆的民事案件,三方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了协议。

    杨某与王某同是中牟县某村村民,2012年11月6日,包工头杨某因为建房,缺少工具,向王某租赁建筑工具“爬墙虎”,双方约定每月租赁费为500元。可是,到了期限,杨某不但没有如期交付租赁费,还不还工具。

    2013年3月3日,王某一气之下,把给杨某开车拉货的张某的车扣押了。王某认为,开车拉货的张某与杨某是合伙人,只要扣押了他们的车,就不怕他们不还钱。

    调解之前,王某一直很气愤,“只要杨某把拖欠的租赁费8300元给我,我就把所扣的车辆返还给张某。”

    张某也是很气愤,称自己是他们金钱纠纷的受害者,要求王某依法赔偿自己的损失。

    主持调解这件案子的袁国良法官,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多次与王某沟通,“老乡,他欠咱们的钱是不对,但是咱要讲法啊,你私自扣押别人的车辆,这是违法的。”

    王某听了,脸上露出些许无奈,“俺是个农民,不懂法律,他欠债不还,俺也是没有办法才想到这个法子的,俺也知道这是不对的。”

    在袁国良的细心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杨某当庭给付王某拖欠的租赁费,王某当天返还张某车辆,并给付张某车辆被扣期间的损失2000元。

    法官说法:

    公民合法权益被侵犯时,应当以法律为武器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而不应采取私自扣押他人车辆等财产或者人身形式来实现自己的权益。否则,即会使自己寻求利益保护的行为转变为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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