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两位当事人来到中牟县人民法院门口将手中的锦旗送到执行法官王锡华的手中,再三感谢王锡华让自己拿到了期盼已久的赔偿款。
高某和高晓青同居一村,高某曾与高晓青的父母因故发生过殴斗。高晓青得知后便怀恨在心,蓄意报复。1992年9月14日晚,高晓青从郑州骑自行返回本村后,从邻居家一篱笆上折一槐木棍,藏到别人家的厕所里。趁高某从其磨面房出来锁门之机,举起木棍照其头部连打三棍,将高某打昏在地,后高晓青又骑车返回郑州。高某受伤后先后在八岗卫生院等医院住院治疗170天,经诊断,高某头皮裂伤,颅内血肿,颅骨缺损,花费医疗费用近5000元。
后经法院查明事实真相,判处高晓青有期徒刑六年,并赔偿高某各种经济损失7619.19元。
高晓青的家人拒不配合民事赔偿,高某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高晓青的家人的不配合给这起执行案件带来了困难。
后来案件转到王锡华的手中,他认真了解案情,不放过一丝一毫的时间,主动打电话,甚至在节假日加班工作,多次到乡下调查访问,反复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
今年2月,这件历经20多年的执行案件最终调解结案。高某终于拿到了自己应得的赔偿款。为了表达他对中牟法院的感激之情,他手捧锦旗并附上感谢信送给王锡华法官。
高某说:“王法官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民伸张正义,让我十分感动,工作中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把当事人的事放在心上,在这里我和我的家人,向尊敬的王锡华法官表示衷心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