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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借条的官司

发布时间:2014-04-14 17:20:18


    王某通过女友借给李某20万元钱,借款期限到了,李某没有还款.王某多次讨要无果,诉求至法院。4月8日,中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法庭上,王某称,2011年3月自己与江某相识,随后确立了恋爱关系。经江某介绍,自己分别于2011年10月30日、2012年1月20日分两笔借给李某现金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月息3分。李某出具借条2张。

    王某又称,将该两份借条交与女友江某保管。借款期限届满后,自己找李某讨要借款,但李某以要求出示借条为由拒不还款。

    “王某借款给我时已经将利息扣除了。王某需将我出具的借条给我,我同意偿还部分欠款,数额根据王某提供的借条计算。”李某在法庭上说。

    江某称自己没有拿王某的借条,无法返还王某借条。

    经法院查明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王某实际给付李某4.7万元,李某给出具了两张欠条,事实清楚。法院判决李某按时偿还王某的欠款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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