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摊位买卖闹纠纷 为维护权益诉至法院

发布时间:2014-04-14 17:20:57


    胡女士晚上想做点小生意,用1万元买到一个“摊位”,不料经营还没几天,因该“摊位”属占道经营,政府就取缔了该地。胡女士要求对方退还钱款,遭到对方拒绝,后胡女士诉至中牟县人民法院。2014年4月11日,中牟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

    2013年6月15日,胡女士与田女士双方约定,田女士将位于中牟县新世纪广场门前的一处“摊位”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胡女士。胡女士向田女士支付了1万元的转让费后,田女士向胡女士出具了一份字据。

    胡女士称,自己在该摊位卖了几天衣服,就接到了禁止经营,取缔夜市的通知。此时,自己方知田女士对其转让的摊位根本不具由使用权,更无权转让,该摊位属公共通道。其转让行为是无效的。

    田女士辩称,这是胡女士主动找自己商议购买摊位的。2013年6月14日,胡女士主动向自己交纳500元订金,6月15日又交付了9500元,双方并立下了字据。自己在购买摊位时表示,以后无论出现何种情况均与自己无关。双方之间的转让是用益物权,双方完全处于自愿原则,达成致一致协议。现胡女士要求返还转让费1万元,无理无据。

    中牟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莉莉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田女士所转让给胡女士的“摊位”位于中牟县新世纪广场北门外西侧属公共空间,且田女士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该“摊位”拥有使用权或转让权,另在新世纪广场周边经营摊点属相关部门强制清理的对象,故田女士与胡女士之间转让“摊位”的约定,应属无效。

    法院判决,确认胡女士与田女士之间的合同无效,田女士返还胡女士摊位转让费1万元。田女士不服中牟法院判决,上诉至郑州中院,郑州中院审理后维持了中牟法院判决。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