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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合同惹纠纷 一审判决赔偿42万 原告申请执行 法警力促和解

  发布时间:2009-07-29 09:02:26


    2008年7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中牟县人民法院管辖上海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郑州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

    该案申请人上海某公司委托被执行人郑州某公司加工一批零部件,因未能及时交货,给申请人带来很大经济损失,故申请人将该案诉至合同履行地法院,一审中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判决郑州某公司给付上海某公司经济损失42万元。但郑州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遂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该案被执行人所在地为郑州市中牟县,故上海某法院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转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将该案指定中牟县人民法院执行。

    中牟县人民法院法警队在接到该案后,执行员认真阅卷,见该案生效法律文书是调解书,心中顿时有了着落,遂即在三日内将执行通知书送至被执行人公司,紧接着在一次和被执行人法人的谈话中知悉,该案被执行人公司在私下已履行二十余万欠款,申请人对此部分款项也予以认同。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执行人员通过电话、现场记录等形式向被执行人作多次笔录,从中看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在合作经商期间关系一直处的很好,双方没有任何欺诈行为,且双方均有尽快了结此案的意向,2009年7月21日,双方相约在法院协商,在执行员的居中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若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十余万案件款,申请人自愿放弃剩余部分的案件款。

    约三个小时后,申请人在法院结案表上填下了“同意结案”,至此该案已彻底执结,同时双方约定若有经济业务定会再次牵手合作。

责任编辑:小闫    

文章出处:中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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