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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地不给租赁费 法警执行“争分厘”

  发布时间:2009-07-29 09:05:52


    2009年7月23日,中牟县人民法院法警队李强信等人将长期租赁中牟县某村土地拒不给付租赁费的潘某依法传唤至中牟县该院,并顺利将该案执结。

    该案经中牟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厅审理后,判决被告潘某在十日内给付该村土地租赁费一万余元,但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09年3月,申请执行人中牟县某村,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潘某给付租赁费,履行法律义务。法警队在接到此案后,执行人员李强信认真审阅卷宗材料,三日内将执行通知书送至被执行人,通知其在七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潘某以担任该村村组长时垫付一万多元购物费等费用为由拒不履行。

    2009年3月至2009年7月执行人员多次传唤潘某,但潘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7月23日中午时分执行员李强信等人将正在家中午休的潘某强制带至中牟县法院。执行人员明确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后,被执行人仍强辩:要求与村领导协商,如能协商好,当即履行,否则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本着“司法为民、执法为民”的思想,执行员在电话中征求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同意来法院与被执行人协商,在执行员的努力下,申请人同意放弃利息,但本金绝不能少。被执行人看此情形,心知再协商已无任何意义。就谎称三日内将该款送至法院,但执行员李强信等人见潘某如此应付了事,当即对潘某说:“今天不能履行,将依法对你实施拘留。”潘某见执行员态度如此强硬也就打消了“缓交”的念头。

    当日下午,潘某家人将案件款全额交至中牟法院。此案在执行员的威慑下,顺利的执结了该案,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小闫    

文章出处:中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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