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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完电费下村委楼梯时摔伤,谁来担责?

发布时间:2015-10-28 16:33:01


    交电费原本是不能再平常的事情,可没想到,62岁的郝大爷却因此摔成七级残疾,再也不能干重活了。原来,2013年6月18日早晨,电工杨某一如既往地在村委喇叭上吆喝,请村民们尽快到村委的楼上交电费。郝大爷听到广播后,赶忙前去交电费。不料,当交完电费下楼时,因楼梯台阶上下距离大、台阶面滑,郝大爷一不留神摔倒在地。被人扶起后,郝大爷却不会走路了,遂立即被送往中牟县城关镇医院住院治疗。

    经医生诊断,郝大爷为左股骨颈骨折,行左股骨颈骨折全髋置换术。经司法鉴定,郝大爷为七级伤残,且仍需后期康复治疗。为此,郝大爷将电工杨某及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元。

    争议焦点

    郝大爷认为,杨某作为电工,明知村委会的楼梯存在安全隐患,却偏要在村委楼上收电费;村委会作为楼梯的产权人,明知该楼梯年久失修,台阶面磨得光滑,楼梯台阶结构不合理,楼梯台阶上下级距离过大,人上楼得爬着上去,台阶面过窄,放不下一只脚,容易滑倒,却不尽修缮义务,致使自己从楼梯上滑下来受伤,二被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电工杨某辩称,自己收电费完全符合规定,村里条件有限,村委二楼的文化室全村人都知道,历任该村电工都在此处收电费,自己收电费没有过错,也不会导致郝大爷摔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郝大爷在该楼梯摔伤,是由于自己不小心疏忽大意的过失所致,理应由其本人承担损害后果。

    村委会称,收电费是由黄店镇电管所组织的,并且电工杨某也不是村委的人,村委并未让杨某在村委收电费。郝大爷下楼梯时自己不小心跨步太大踩空而摔伤,应自己承担责任,村委无任何过错,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中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案案情,郝大爷对损害的发生承担80%的责任,被告郝营村委会承担20%的责任;被告村委允许被告杨某在楼上收取电费,被告杨某并非楼梯的所有权人及管理义务人,郝大爷要求其赔偿损失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遂判决,郝营村委会赔偿郝大爷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康复治疗费共计26580.4元。

    综合评析

    针对本案,中牟县人民法院法官唐慧良进行了解析。

    村委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20%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牟县人民法院经对村委会楼梯进行现场勘验,该村委楼房及原来上下二楼的楼梯自投入使用已经20余年,台阶表面许多地方已经剥落。村委会作为楼梯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义务人,缺乏对楼梯的日常管理,致其年久失修,且没有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原告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案情,被告村委会对该损害发生后原告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为宜。

    郝大爷本人存在过错,应承担80%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杨某负责收取郝营村村民的电费,但不属郝营村委会的工作人员,近几年来,经常在该村村委办公楼二楼收取该村农户的电费。杨某不是楼梯的所有权人及管理义务人,对郝大爷摔伤的事实并不存在过错。故原告要求杨某赔偿损失的请求于法无据。

    而郝大爷作为成年人,应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负有谨慎义务,他在下楼梯过程中不慎摔伤,对损害的发生有较大的过错,因此,可以减轻被告村委会的责任,根据本案案情,郝大爷对损害发生后自己所受损失承担80%的责任为宜。

责任编辑: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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