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告人中牟县某中学辍学中学生张某(15岁)犯抢劫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百元。
据了解:2008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伙同赵某某、赵某等三人(已另案处理)预谋后窜至中牟县某中学南面的围墙拐角处,对该校学生、被害人张某、杜某某、孙某某分别进行威胁后,将被害人张某的20元现金、杜某某的10元现金、孙某某的10元现金抢走。同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伙同赵某某窜至中牟县某中学南面的围墙拐角处,对被害人杜某某进行威胁后,将其5元现金抢走。同年10月5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窜至中牟县某中学大门口,对该校学生、被害人孙某某进行威胁后,将其10元现金抢走,后又到该校男厕所墙外,指使以前的被害人张某协助其对该校学生、被害人杜某某、张某、张某某、聂某某分别进行威胁后,将被害人杜某某的7元现金、张某的7元现金、张某某的10元现金、聂某某的18元现金抢走。
中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使用威胁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犯罪时不满十六周岁,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所犯罪行较轻;社会危害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抢劫犯罪是严重的刑事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历来是国家打击的重点,故该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张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系未成年人,请求对被告人张某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是一起非常令人扼腕叹息的刑事犯罪,这不得不引起我们大家的密切关注。希望社会、学校、家庭等多方联动,齐心协力,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积极学法、懂法、守法,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