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22破3号之六
申请人:郑州市沃土千年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王凤玲,清算组成员。
2021年10月9日,郑州市沃土千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土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重整。2021年10月22日,本院裁定受理沃土公司重整一案,并指定沃土公司清算组为沃土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3年4月19日,经管理人申请,本院裁定终止沃土公司重整程序,宣告沃土公司破产。2023年7月28日,管理人向本院申请裁定确认沃土公司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
本院查明:截至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共有1019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1860笔,申报金额为573,492,763.62元;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后,截至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共有307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307笔,申报金额为28,004,534.65元。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将编制的债权表分别提交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后,债务人及6名债权人对部分债权提出书面异议,管理人对债务人、债权人提出的异议及相关债权复核后予以解释或调整。经核查、核对,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其中郑州富新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1203名债权人的2012笔债权均未提出异议或提起诉讼,该部分确认债权总金额为339,835,053.29元。管理人核查无误后,编制《沃土公司无异议债权表》。
本院认为,根据沃土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及会议后管理人、债务人及债权人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中郑州富新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1203名债权人的2012笔债权无异议。管理人申请本院对债权表记载的上述无异议债权进行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郑州富新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1203名债权人的2012笔债权(详见郑州市沃土千年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编制的《郑州市沃土千年置业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斌
审 判 员 杨景慧
审 判 员 王 娜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志丹
附件1:无异议债权表(优先债权)
附件2:无异议债权表(税收债权)
附件3:无异议债权表(普通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