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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豫0122强清1号 关于河南众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本院决定采取“摇号+竞争”方式指定清算组,现公告如下: 一、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河南众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人文路与物流大道交叉口东南角金泉大厦C座917室,法定代表人韩远东。 二、报名条件 1.列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一、二级管理人的机构。 2.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3.申报机构近三年办结过强制清算案件,申报机构拟委派清算组团队项目负责人、核心成员必须是申报机构执业人员。 4.截止报名时,一级管理人尚有4件以上超一年未结破产案件的机构不得申报,二级管理人尚有2件以上超一年未结破产案件的机构不得申报。 5.自愿承担可能无报酬的风险。 三、申报方式 申报清算组的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申请书及申请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申报机构的注册登记、年审及资质材料)等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规模、编入法院管理人名册材料、拟委派参与本案清算组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常驻人员的执业经历和业绩及参加清算业务培训情况等; 2.曾经担任清算组参与审结的强制清算案件情况(包括案件类型、数量、案件涉及的财产数额、安置职工人数以及个案工作特色、亮点、体会等); 3.本案的清算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思路、计划、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及疑难问题的针对性解决预案等; 4.清算组报酬方案及自愿承担可能无报酬风险的声明; 5.正在担任清算组承办的强制清算案件数量及进程; 6.拟参与本院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团队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邮件送达地址等。 申报机构应准备好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并加盖申报机构的公章,提交本院联系人。 申报机构须确保所提交的上述资料均真实、合法,如经核查发现存在虚假或违法情形,该机构将不得再担任本案清算组。 四、选任规则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3.《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实施办法(修订)》。 4.《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实施办法(修订)》。 5.先通过摇号确定候审机构,后本院评审小组逐一听取候审机构的报告,结合案件特点,综合考量候审机构的规模、核心团队构成、专业水准、执业能力、执业经验、初步报价等因素,确定一家为本案首选清算组,同时另确定一家为本案备选清算组。(若申报机构少于三家或无机构申报,则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处理)。 五、报名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5年3月10日上午11时止。 六、选任时间及地点 本院定于2025年3月11日9时在中牟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2室公开摇号候审清算组,申报机构可派员参加;于2025年3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中牟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311室进行该案的清算组的选任工作,请接到通知的候审清算组按时参加。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卉 尚亚楠 联系电话:0371-62160358,62160162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豫0122破8号之二 2024年10月17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陈腊梅的申请裁定受理河南丰佐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0月21日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依法指定河南万特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经管理人调查,未发现河南丰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房产等财产,目前无可供分配的财产。本院认为,河南丰佐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的破产条件;另河南丰佐实业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分配,符合法定的终结破产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本院于2024年12月27日裁定宣告河南丰佐实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河南丰佐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22破8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丰佐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吴凤娟。 2024年12月26日,河南丰佐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管理人对河南丰佐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河南丰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房产等财产。管理人以河南丰佐实业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且无人提起重整或和解申请,目前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无可供分配的财产为由,提请人民法院宣告河南丰佐实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河南丰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3200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金属门窗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钢结构工程;公路工程;机械配件加工及销售;标识、标牌制作及安装;不锈钢制品、电缆桥架的生产加工及销售;五金电料销售;道路护栏加工、安装;餐饮服务;酒店管理;生产销售:汽车配件、抗震支架、新能源设备、自动化成套设备、高低电器成套设备、母线槽、配电柜、电表箱;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转让(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河南丰佐实业有限公司目前已确认的债务为942,244.81元。经管理人依法对河南丰佐实业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调查,未发现河南丰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房产等财产,目前无可供分配的财产。 本院认为,依据管理人对河南丰佐实业有限公司资产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河南丰佐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的破产条件,另河南丰佐实业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分配,符合法定的终结破产程序条件。故管理人提请宣告河南丰佐实业有限公司破产,并提请终结河南丰佐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鉴于本案尚存未完结事务,破产程序终结后应保留管理人继续履行职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河南丰佐实业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河南丰佐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王东黎 审 判 员 杨景慧 审 判 员 李运兴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尚亚楠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22破8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陈腊梅的申请于2024年10月17日裁定受理河南丰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佐实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0月21日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依法指定河南万特律师事务所为丰佐实业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本院查明:截至2024年11月27日,共有7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955,589.81元。管理人对申报债权进行审查,并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7笔债权均未提出异议。2024年12月24日,管理人向本院申请裁定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 本院认为,根据丰佐实业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陈腊梅等债权人的7笔债权均未提出异议。管理人申请本院对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进行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陈腊梅等债权人的7笔债权(详见无异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王东黎 审 判 员 杨景慧 审 判 员 李运兴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尚亚楠 附:无异议债权表 无异议债权表 序号 债权人 名称 债权 类型 确认的数额 本金 利息 其他费用 债权金额 合计 1 陈腊梅 职工债权 36500.00 0.00 0.00 36500.00 2 韩兴旺 职工债权 16000.00 0.00 0.00 16000.00 3 董国松 普通债权 328500.00 41471.23 0.00 369971.23 4 河南宝通钢铁销售有限公司 普通债权 181000.00 18980.00 0.00 199980.00 5 郑州宝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普通债权 52276.29 2806.4 0.00 55082.69 6 国家税务总局中牟县税务局 税收债权 127984.34 0.00 0.00 127984.34 劣后债权 0.00 0.00 74743.01 74743.01 7 河南国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普通债权 53450.00 0.00 1724.01 55174.01 劣后债权 0.00 0.00 6809.53 6809.53 合计 795710.63 63257.63 83276.55 942244.81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豫0122破4号之二 2024年9月30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张敬华的申请裁定受理郑州健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依法指定郑州通领破产清算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管理人。经管理人调查,未发现郑州健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目前无可供分配的财产。本院认为,郑州健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的破产条件;另郑州健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分配,符合法定的终结破产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本院于2024年12月19日裁定宣告郑州健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郑州健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22破4号 申请人:郑州健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戴子翔。 2024年12月18日,郑州健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管理人对郑州健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郑州健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管理人以郑州健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且无人提起重整或和解申请,目前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无可供分配的财产为由,提请人民法院宣告郑州健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郑州健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在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销售:第一、二类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玻璃仪器;电子仪器及设备;洗化用品、美容用品;劳保用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郑州健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目前的债务为1,494,534.08元。经管理人依法对郑州健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调查,未发现郑州健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目前无可供分配的财产。 本院认为,依据管理人对郑州健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资产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郑州健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的破产条件,另郑州健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符合法定的终结破产程序条件。故管理人提请宣告郑州健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破产,并提请终结郑州健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鉴于本案尚存未完结事务,破产程序终结后应保留管理人继续履行职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郑州健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郑州健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王东黎 审 判 员 杨景慧 审 判 员 李运兴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尚亚楠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22破3号 申请人:河南世阳运输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12月16日,河南世阳运输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河南世阳运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现有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请求宣告河南世阳运输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河南世阳运输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河南世阳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远成快运(上海)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经营范围:货运代理、货运配送、货物中转、仓储服务(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除外)、企业营销策划及产品设计;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货物装卸搬运服务;物联网服务。 经管理人调查,河南世阳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分公司共计249个,已注销154个,存续状态75个,吊销状态23个。2022年5月26日,河南世阳运输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经管理人调查,河南世阳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无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有银行存款6703.09元;有9辆汽车,该9辆汽车均被法院查封,但因车辆去向不明,管理人未能接管。 根据管理人报告,截至2024年12月10日,本案已发生破产费用3900元,后期注销存续和吊销状态的98个分公司费用预估22500元。现河南世阳运输有限公司可供分配的财产为6703.09元,债务人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 本院认为,依据河南世阳运输有限公司管理人对河南世阳运输有限公司资产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河南世阳运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条件;河南世阳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河南世阳运输有限公司管理人提请宣告河南世阳运输有限公司破产,并提请终结河南世阳运输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河南世阳运输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河南世阳运输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王东黎 审 判 员 杨景慧 审 判 员 李运兴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少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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